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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询、复制、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

职权类型

其他职权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依法查询、复制、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
第九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自2015年3月l日起施行,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是否明确,审查是否符合本规范第20.3条规定的查询条件。经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并承诺查询结果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

2.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并在查询结果或者登记资料复印材料上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的,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从事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