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职权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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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依法查询、复制、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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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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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的查询目的是否明确,审查是否符合本规范第20.3条规定的查询条件。经审查符合查询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并承诺查询结果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 2.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并在查询结果或者登记资料复印材料上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的,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从事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