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职权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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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不动产抵押登记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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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2、审查责任: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一)根据对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填写不动产登记簿;(二)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填写不动产权属证书。 3、其他责任:当事人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保密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的,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从事不动产登记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