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类类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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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雷电灾害事故的鉴定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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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气象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气象局 |
责任事项 |
1.调查阶段: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接到下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组织防雷专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鉴定阶段: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作出雷灾鉴定结论。 3.送达阶段:将雷灾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并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阶段:督促、指导遭受雷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的雷电灾害防护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