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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雷电灾害事故的鉴定

职权类型

其他权力类类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雷电灾害事故的鉴定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第二师气象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气象局

责任事项

1.调查阶段: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接到下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组织防雷专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鉴定阶段: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作出雷灾鉴定结论。

3.送达阶段:将雷灾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并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阶段:督促、指导遭受雷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的雷电灾害防护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