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其他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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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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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公布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5号发布)(1998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5号发布)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震预报水平。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10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发布)(1999年8月10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发布) 第五十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和纠正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三)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 (四)在地震行政监督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五)其他需要奖励的。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制定表彰奖励方案,提出申报条件、程序、时间等要求。 2.审批阶段: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对候选单位或个人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表彰或奖励对象并公示。 3.公布表彰阶段:制定表彰文件,公开表彰人员名单。 4.授奖阶段:颁发荣誉证书、奖金等。 5.存档阶段:整理表彰过程性文件资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对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而未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对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予以表彰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9.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并索取回扣的贪腐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