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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其他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6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公布 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内容主要检查项目(包括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情况、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情况、应急储备物资的准备与管理情况、灾害救援队设置与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处置流程与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情况)、承检单位名称、被检单位和个人名称、检查方式等。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进行检查,相关工作人员应持地震行政执法证,检查过程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城检单位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可复检1次。

4.监管责任:针对检查发现的相关单位未依规切实履行地震应急准备的,监督其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