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它 |
职权编码 |
2117 |
职权名称 |
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师办发[2007]45号 |
实施对象 |
全师各企、事业、单位 |
承办机构 |
师市劳动监查支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法律】《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农二师按比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师办发[200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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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师市劳动监查支队 |
责任事项 |
1.立项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2.审查环节:制定检查方案,进行走访、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整理检查报告,总结归档。 4.决定阶段:作出同意的批复决定或不同意的批复决定(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复文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