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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权责事项信息公开清单

职权类型

其它

职权编码

2117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师办发[2007]45号                              

实施对象

全师各企、事业、单位

承办机构

师市劳动监查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法律】《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农二师按比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师办发[2007]45号。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师市劳动监查支队

责任事项

1.立项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2.审查环节:制定检查方案,进行走访、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整理检查报告,总结归档。

4.决定阶段:作出同意的批复决定或不同意的批复决定(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复文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