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4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9号)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在每年汛期结束后60日内,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在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农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安置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农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无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依法公示申请材料明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申请的决定;未通过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转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4.解释备案阶段:对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从业信息登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通过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通过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通过的;
5.办理申请通过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