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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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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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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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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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03月0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 根据2019年03月0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自2019年03月02日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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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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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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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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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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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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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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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依法公示申请材料明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申请的决定;未通过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转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4.解释备案阶段:对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从业信息登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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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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