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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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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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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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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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汇编整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第三条第三款: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第三款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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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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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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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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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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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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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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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依法公示申请材料明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申请的决定;未通过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转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4.解释备案阶段:对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从业信息登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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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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