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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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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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监理资质审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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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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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发文关于《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自2017年12月22日起施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关于《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自2019年05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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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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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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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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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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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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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第二师铁门关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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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依法公示申请材料明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申请的决定;未通过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转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4.解释备案阶段:对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从业信息登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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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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