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职权 |
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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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权限内殡葬管理 |
职权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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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实施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承办机构 |
师市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保留 |
责任主体 |
铁门关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设立殡葬服务站、骨灰堂许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以及县级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同意设立殡葬服务站、骨灰堂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设立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设立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