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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的年检

职权类型

其他职权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公墓的年检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1998年5月19日 国办发〔1998〕25号)第二条第六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年度检查工作。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承办机构

师市民政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民政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通知公墓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公墓年检材料,并公示、一次性告知补充公墓年检材料。审核公墓单位的申报材料以及地、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抽查,提出初步意见。

2.处置阶段:对年检合格单位在相关网站或媒体进行公示,制发送达年检结果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阶段:督促指导年检不合格公墓及时整改,监督合格公墓继续依法建设经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擅自增设、变更公墓年检程序和条件的;

2.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公墓作出年检合格决定的;

3.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公墓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