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职权类型

其他职权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时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实施对象

公民

承办机构

师市民政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铁门关市民政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求助人员提供的情况,并予以登记。

3.决定阶段:依规作出是否开展救助的决定。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4.执行阶段:按照规定为受助人员提供食物、住宿,对突发疾病的要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并安排接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救助职责的;

2.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的;

3.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财物,克扣受助人员生活供应品,扣压受助人员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调戏妇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