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职权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农用薄膜行业管理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规章】《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53号) 八、监督与管理 (二十九)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膜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膜行业的管理,企业参照本规范条件落实有关要求。 (三十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积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推进农膜行业技术进步,协助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
实施对象 |
农膜生产企业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无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同意推荐的转报兵团工信局审批,不同意推荐的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由兵团工信局进行最后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收到兵团工信局制发文书后,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