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职权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国家级、兵团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7〕1号) 第十条: 国家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由所在地政府有关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政府提交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所申报基地原则上应为省级示范基地。申报的具体要求以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规范性文件】《创建兵团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兵工信规投〔2014〕162号) 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兵团工信委)负责创建示范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兵团工信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对拟批复的示范基地名单在兵团工信委门户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兵团工信委每年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批复并授予“兵团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 |
实施对象 |
政府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无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责任事项 |
⒈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单位推荐意见和材料。 ⒉审查责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 ⒊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推荐或不同意推荐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告知理由)。 ⒋送达责任:经兵团或国家审批同意的,制发文书并送达。 ⒌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国家级、兵团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示范基地做出撤销称号的决定。 ⒍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