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职权 |
职权编码 |
无 |
职权名称 |
传统工艺美术中要求保护的品种和技艺的审核 |
职权子项 |
无 |
实施依据 |
【法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7号公布,自1997年5月20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要求保护的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审核后,向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推荐。 第八条 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的规定,提交完整、详实的资料。 |
实施对象 |
企业和个人 |
承办机构 |
第二师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公开 |
收费依据 |
无 |
调整意见 |
无 |
责任主体 |
第二师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推荐、或者不予推荐。(不予推荐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