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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职权子项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规范性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文件

实施对象

来华就业外国人

承办机构

第二师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收费依据

调整意见

保留

责任主体

第二师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生成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征求安全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发送达及政务信息公开。

 (以上各项均按规定时限办结)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和诚信管理制度,协同公安、外事、安全等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及在在华工作外国人的管理服务工作。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在行使权力中,未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信息,未准确、及时拨付补贴导致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