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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师铁门关市工商资本流转职工身份地经营权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二师铁门关市工商资本流转职工身份地

经营权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监管和风险防范,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央农办、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新兵办发〔202111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坚持依法依规、自愿有偿、经营规模适度和农地农用的原则,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不损害职工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违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新兵办发〔2021118号)相关规定。

第三条  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种植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走农业产业化经营道路,发展农业全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工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职工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合作机制,带动职工就地就近就业持续增收,让职工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第四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实行审查备案制管理,加强事前申报和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多方参与、管理规范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五条  各团(镇)负责本团(镇)辖区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流转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的受让方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原则上应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七条  流转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应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质。应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应具有合理科学的组织机构,明确组织、管理农业生产的机构、职责及负责人,所设机构全面,包括基地管理、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及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等环节部门。

(二)经营能力。应有专职的管理、技术、检验、销售人员。

(三)资产信用。应具有履约能力,无违法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严格控制工商企业流转职工身份地经营权的期限。工商企业流转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期限。耕地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果树地和设施大棚地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第九条  严格控制工商企业流转职工身份地经营权面积规模,流转职工身份地经营权面积规模要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单个企业初次流转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面积不得超过2000亩。流转土地后,经营效益显著,带动能力强,经师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并报兵团农业农村局备案后,可进一步扩大流转规模。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工商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址、资质资信、技术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工商企业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企业章程、有效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近三年银行信用等级认定证书、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上年度的财务账目及年度报表等。

第十二条  实施农业产业项目,工商企业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项目可行性报告(产业规划、产品市场预测、经营风险评估、经营风险防范、效益分析)、环境影响评价、设施农用地批复等。

第十三条  审查程序:流转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填写《工商企业流转职工身份地经营权审查表》(见附件),并向团(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按照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由团(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科室、连队“两委”成员、出让方代表、农业专家等对工商企业流转连队职工身份地资格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团(镇)行政常务会议进行再次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意见。若流转总面积超过2000亩,经团(镇)审查后,由师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并报兵团农业农村局备案后方可办理流转手续,师市农业农村局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意见。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  严禁各级各部门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职工流转身份地经营权,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职工身份地经营权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私相授受和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严禁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严禁闲置、荒芜耕地,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

第十六条  团(镇)、连队两级要加强属地管理,对规模流转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切实保护土地,保障农地农用。加强环境质量管理,指导工商资本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

第十七条  预付流转金。工商企业流转职工身份地经营权,应当在流转当年1月底前向出让方预先支付一年及以上流转费,然后再种植土地。若流转期限超过一年,鼓励工商资本一次性支付流转费。

第十八条  设立风险保障金。为防止出让方权益受损,工商企业应按不低于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费作为风险保障金,一次性存入指定专户。对流转合同期满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退还风险保障金。

第十九条  购置农业保险。鼓励工商企业购买农作物、畜禽产品等方面的农业保险,降低土地规模经营可能产生的意外灾害风险损失。鼓励保险机构为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二十条  规范流转合同。经审查符合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条件的工商企业,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约定流转土地农业使用用途、流转价格及递增机制、支付方式、保障金、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调处事项。团(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应将档案资料及时归档,并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退出机制。团(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应每半年定期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利用、项目实施、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跟踪审查、评估和监测,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及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导致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限期退出,防止浪费土地资源,损害职工权益。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流转职工身份地经营权违规惩戒机制。对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及其它违反合同约定情形之一的,受让方在流转期限内不解除流转合同的,发包方即团(镇)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停发相关农业政策补贴。对失信流转土地的受让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出让方有义务对流转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有改变土地经营权用途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向团(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反映。

第二十四条  工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流转土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出让方同意,不得再次流转或者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对未经出让方同意而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出让方可解除流转合同。

第二十五条  师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落实监管责任。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按分级审查原则,加强对规模以上土地流转经营项目的跟踪审查、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土地用途管制等工作,加强对流转土地“非农化”情况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兵团)向社会公示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信息。生态环境局要做好对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环境保护评价相关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对在管理、服务和监管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流转的,可参照执行,合同到期后须按照新的规定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师市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师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商企业流转职工身份地经营权审查表

 

 

 

附件

 

工商企业流转职工身份地经营权审查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执照证号

 

流转方式

 

流转面积(亩)

 

流转年限(年)

 

流转均价(元/亩)

 

涉及职工数(名)

 

流转协议书(份)

 

流转起止时间

   日至        

有无违约情况

 

 

 

 

流转土地

经营项目

简要描述

 

 

 

 

 

企业意见

本企业对审查表内容及提供的材料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企业(盖章):           负责人:

   

团(镇)经发办意见

    经团(镇)相关职能科室、连队“两委”成员、出让方代表、农业专家等讨论审查,符合工商企业流转职工身份地相关规定。

经发办(盖章):         负责人:

   

团(镇)

意见

经团(镇)XX次行政常务会审查,符合工商企业流转职工身份地相关规定,同意。

 

团(镇)(盖章):        负责人:

   

师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经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查,符合工商企业流转职工身份地相关规定,同意。

 

农业农村局(盖章):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