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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团(镇)、企事业单位,师市机关、政法机关各部门: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工防护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师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章)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工防护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师市人工防护林保护与利用,落实管护责任,提高森林质量和优化人工林生态服务功能,实现人工防护林“管得住,管得好”的目标,根据《兵团人工防护林承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兵办发〔2019〕74号)文件精神,落实做好人工防护林管理工作,更好履行兵团生态卫士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确责任主体,团(镇)依法依规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实施和监督辖域内人工防护林的造林、抚育、更新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植被恢复工作。
第三条 师域范围内国道、省道、县道道路林由师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营造和管护,制定管理办法;新建道路需配套防护林并完善灌溉系统等基础设施;对死亡及衰败严重的道路林要及时更新。
第四条 连队范围内乡道及乡道以下道路林和农田防护林由连队行使所有者权利,实行民主自治管理,团(镇)将连队人工防护林资产全部移交至所属连队,由连队履行管护主体责任。
第五条 防风固沙林由团(镇)负责组织营造和管护。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落实承包经营主体,明确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在同等条件下,本团(镇)职工和农工专业合作社优先承包,承包期限依据法律法规结合轮伐期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为三十年;产生不了经济效益、职工和其他经营主体无意愿承包经营的,采取公开招标和公开协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承包管护责任主体,承包管护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含三年),并建立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保障林业用水用电,林业用水纳入各团(镇)全年用水计划并足额配水,焉耆垦区团(镇)520 m3/亩/年、库塔垦区、且若垦区团(镇)600m3/亩/年(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标准》(DB65/3611-2014))。
林业定额用水总量指标在各团(镇)年度用水总量计划中单独下达。
林业用水水价执行农业定额内水价,超定额实行累计加价,林业用水用电政策,按照农业排灌用电标准收费。
第七条 完善防护林灌溉设施,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组织建设高标准农田和农田水利工程时,要统筹人工防护林灌溉系统建设,修建防渗渠时必须留有单独闸口或配套独立的管道灌溉设施。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需配套农田防护林的要做到灌溉基础设施完善,林床平整。
要保护现有防护林渠系、管道等灌溉设施,团(镇)职工经营和管理身份地时,不得占用和破坏原有防护林林地和灌溉基础设施。
第八条 各团(镇)按照辖域内人工防护林面积(不含县道以上道路林)编制年度人工防护林管护预算,并经师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对确定后,由各团(镇)对年度林业定额水费和基本管护费用向师市申请财政预算(对外承包经营的防护林不纳入预算范围)。
第九条 团(镇)采伐林木经营所得收入,依照收支两条线财政制度,上缴师市财政,作为育林基金,按照“谁上交,谁使用”的原则,以团(镇)为单位,按照程序申请使用。使用范围用于新造林、更新造林、连队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地灌溉系统修复等森林植被恢复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由各团(镇)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监管。
第十条 完善考核制度,人工防护林管护和建设实行年度检查考核和绩效评价制度,由师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各团(镇)按照考核要求进行季度自查。团(镇)自查后,由师市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每半年对团(镇)进行抽查。
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团(镇),优先安排林业项目和资金,考核结果作为推荐国家、兵团林业系统先进单位或个人的依据;对检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绩效目标的团(镇),给予全师通报批评,并纳入团(镇)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因防护林管护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