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张** 2026-07-08 已办结
信件标题:投诉新疆二十一团一连以不合理理由驳回本人处置已故职工老人房产的合理申请!
信件内容: 新疆二十一团一连已故职工戚**于2005年外出看病返家后,发现房屋在未通知的情况下被拆除导致无居住地一直在外流浪。在2019年11月30日雪夜由二十一团马**副所长及民警护送其至我家民宿协商请我们代为照顾,结果由我们一直照顾其4年,至2023年9月28日离世!离世前戚**本人表示死后将其财产由我全权代为处理,以补足我对其照顾4年间的欠费9万于元。但在办理戚**房产一事上出现问题,二十一团一连以戚**房子自然倒塌且以影响连容连貌为由进行清理,并对戚**的安置作假(表示戚**在2021年疫情期间由一连两委从库尔勒护送返回安置于二十一团养老院,由连队两委轮流看护),连里对戚**的安置情况拿不出任何证据,且据不认可戚**的房产,希望师长调查并解决戚**房产问题以补足我对其照顾期间的费用问题!
回复内容
第二师铁门关市
回复内容:

来信人: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查,您反映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21团不予支持。
您反映要求按遗嘱继承相关财产的问题,系因您认为21团对戚**的房屋进行了拆除,您持有戚**的遗嘱,要求团场向您支付该房屋的拆迁安置费。经与连队居民询问和查证历史资料,均证实戚**的房屋(位于一连)因长期无人居住,且年久失修,于2000年左右已自然倒塌,21团对戚**的房屋未进行过拆迁。经查,戚**名下无其他房产。
关于您提交的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您提交的由李**书写戚**2023年9月28日的《遗嘱》及2024年10月21日的《证明》,该遗嘱仅有李**代书的签字,无戚**本人签字,无见证人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您要求按遗嘱继承戚**相关财产的诉求,不予支持。
感谢您的来信!
承办单位:21团
承办人:席芳
联系电话:0996-6311768
发布日期: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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