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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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王* | 写信时间: 2025-09-17 | 回复状态: 已办结 |
信件标题:物业不作为 | ||
信件内容: 你好我是博古其镇天宇印象小区住户—王**,我要投诉物业不作为(电动车充电桩收费明细不公示,充电桩未安装收费明细牌,我查看了一下充电桩APP充电服务费是充电电费的三倍之多,我认为不合理。)联系物业说明充电桩问题,物业不回复不联系。 二,物业费收费等级(小区物业费定价依据)未公示。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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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第二师铁门关市 | |
回复内容:
来信人: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天宇印象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公司为库尔勒慧光昱腾电子产品销售部,充电收费标准按电量和服务费相结合模式计费,计费标准:电费单价0.39元/度,服务费按照功率大小阶梯计费(0~250W,0.25元/小时;251~350W,0.33元/小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按照居民电价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29团城镇管理中心将联系承包方做好电动自行车收费问题政策宣传解读,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减轻群众充电负担。 二、第二师铁门关市暂未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文件,小区收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天宇印象小区实行三级服务标准,我单位已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将三级服务标准在物业办公室、小区公示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业主监督。 感谢您的来信! 承办单位:29团城镇管理中心 承办人:黎育江 联系电话:09968695827 发布日期:2025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