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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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王** | 写信时间: 2025-08-22 | 回复状态: 已办结 |
信件标题:关于小区安装新能源汽车个人充电桩的问题 | ||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是一位江南郡小区的居民,对于打扰你们深感抱歉,但是我也没有其他办法。 我想问一下关于新能源汽车个人充电桩的问题。我两个月前申请过没有通过,社区不给盖章,理由是上面不让安装,且担心小区电压不稳,但近期我发现小区又增加了一些公共充电桩。主要是公共充电桩需要收取服务费每度电0.5元,加上电费0.89元,相比于个人充电桩,每次充电都要多花十几块钱,新能源车主肯定想安装个人充电桩减少支出。而且现在国家提倡保护环境,减少尾气排放。 虽然我们小区都是公共车位,没有个人固定车位,但是安装个人充电桩并不影响他人停车,本人也不会因为充电而霸占车位,个人充电桩跟公共充电桩并没有区别。而且有其他小区在安装个人充电桩。 我一直找物业和社区申请,可一直没通过。我想说的是,即是国家提倡的,为什么公共充电桩可以安装,而个人充电桩就不能安装。当然我也会按照国家及当地各部门的规定使用充电桩。 在这里我并没有指责各部门的不是,因为不管社区还是物业都是按规定办事。我只是想问各位领导一个解决的办法,毕竟一度电多5毛,一年也多不少钱呢,每个业主车主都想省点钱。 希望领导能帮忙解决一下这件事情!谢谢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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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第二师铁门关市 | |
回复内容:
来信人: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的相关规定,安装新能源汽车个人充电桩需以业主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为前提条件。经核实,江南郡小区规划的停车位均属于公共车位,未设置个人固定停车位,暂不满足新能源汽车个人充电桩的安装条件。 为推动该问题解决,依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第四条“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设施建设。各地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我单位已积极与街道办沟通协商,后续将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公共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个人充电桩事宜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规范程序推进个人充电桩的建设与使用,助力绿色出行。 感谢您的来信! 承办单位: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人:齐林 联系电话:0996-2023751 发布日期:2025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