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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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汪** | 写信时间: 2025-06-27 | 回复状态: 已办结 |
信件标题:学校招聘老师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收取就业保证金 | ||
信件内容: 2025年1月20日原告(本人)经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博古其中学)招聘,入职被告处担任教师岗位。入职前,被告以各种理由要求原告缴纳5000元就业保证金,声称缴纳该保证金是入职的必要条件,否则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原告为获得工作机会,无奈于2025年1月20日向被告缴纳了5000元就业保证金,被告出具了相应的收款凭证。然而,从2025年3月入职截至原告投诉之日,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处于跟岗实习阶段。原告在此期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完成被告安排的各项任务。现原告因计划下学期继续攻读研究生,已明确告知被告下学期无法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被告要求原告缴纳就业保证金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同时,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理应退还原告缴纳钱款。现原告提出诉求:被告须立即退还5000元就业保证金,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
回复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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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第二师铁门关市 | |
回复内容:
来信人: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过与博古其中学沟通,学校已于7月2日与您进行协商,同时按程序于当日打款成功。 感谢您的来信。 承办单位:第二师铁门关市教育局 承办人:陶芊宇 联系电话:8695552 发布日期:2025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