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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公开信息内容(信访)


纪检监察机关公开信息内容(信访)

 

一、检举控告的受理范围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不受理的信访事项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等途径解决的,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纪检

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性内容的,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三、通信地址、来访接待地址

师市纪检监察机关:第二师铁门关市纪委(农业大厦)

团镇纪检监察机关:各团机关纪委(监察)办公室

企事业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纪委办公室

接待时间:

夏季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举报电话号码:0996-12388

举报网站网址:www.12388.gov.cn

四、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受理处理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实名举报和初信初访。

1.来访、电话、来信等有具体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通过电话或面谈等方式核实属于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的,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当面告知实名反映人是否受理。

无具体联系方式、电话联系否认本人举报的、匿名化名等均判定为匿名举报,不予告知是否受理,也不予告知核查结果和处理情况。

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予以告知。

2.实名检举控告反馈遵循“谁承办谁反馈”原则,自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如有异议应当如实记录并作说明;如提供新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核查,办理期限从受理新证据材料之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