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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第二师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项目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 关于在第二师铁门关市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

      根据兵团要求,为推动做好师市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项目调度工作,现结合《实施方案》从六个方面明确如何在重点项目中实施好以工代赈政策。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要求

        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工期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原则,充分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在平衡好建筑行业劳动合同制用工和以工代赈劳务用工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尽可能多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带动师市特别是已脱贫团场职工群众就业务工,实现就业增收。

        二、明确“八个重点领域”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配套实施以工代赈的要求

        实施方案明确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领域、生态环境、灾后复建八大重点领域具体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配套实施以工代赈的要求,参照兵团指导目录,从师市八大领域项目中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梳理形成师市重点项目清单。

        三、明确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规范管理的要求

        参照重点工程实施以工代赈调度表和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的项目,在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一是要在可研初设单列劳务报酬模块,测算表和概算表都要明确劳务报酬金额及占比;可研和初设要有群众务工组织工作方案;二是项目业主单位要督促指导施工单位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务报酬合同;三是项目主管单位联合施工单位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培训后要形成就业培训台账;四是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统一规范的用工名册,群众务工台账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经务工人员签字确认后,原则上将劳务报酬通过银行卡发放至本人,并将劳务报酬台账逐级报送至师市相关部门备案。坚决杜绝劳务报酬发放过程中拖欠克扣、弄虚作假等行为;五是可研初设批复明确项目带动就业人数。

        四、明确师市抓落实工作机制

        根据兵团要求,一是建立协调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各部门要加强与项目业务单位、施工单位的沟通衔接,抓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兵团本级财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15%提高到30%指的是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三是做好总结评估。重点工程实施以工代赈将纳入今年现有相关考核评价范围,兵团将根据考核内容对以工代赈成效明显的师市加大资金投入。四是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宣传解读,增强各级工作人员以及团场职工群众对以工代赈工作的理解和认识。及时梳理总结以工代赈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营造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的良好氛围。

        五、吃透兵团《关于重点工程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部署和要求,学懂弄通做实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政策要求,深刻把握好四个关系

        (一)把握好长期和短期的关系

        一方面,要理解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工作既是一项短期稳就业促增收的政策,也是一项要求长期坚持的工作,是未来组织实施重点工程项目长期的、导向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实施方案》提出的项目管理要求是完整、系统、全过程的工作要求,但对于目前已经启动相关工作或已经开始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不应认为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不能实施以工代赈,而应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尽可能雇佣当地劳动力、尽可能多发放劳务报酬为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尽量对照执行。

        (二)把握好普适和特殊的关系

        一方面,要充分理解以工代赈作为一种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对于需要人工的重点工程项目都具有普遍适用性,区别只是在于使用以工代赈的用工环节多少,以及发放劳务报酬的多少;另一方面,也要尊重实际,做到实事求是,充分考虑部分重点工程项目的特殊性,有些项目可以更多采用以工代赈方式,有些项目可能只能少量采用以工代赈方式。

        (三)把握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一方面,要深刻理解重点工程项目需统筹兼顾质量效益和以工代赈,把确保项目质量、安全、效率作为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要充分挖掘岗位、挖掘潜力实施以工代赈;另一方面,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帮扶对象也包括城乡就业困难群众,不再局限在连队的职工群众,师市、团(镇)的低收入群体也可以作为劳动力组织对象。

        (四)把握好激励与约束的关系

        一方面,要充分理解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激励督查工作的重点在于鼓励、引导和规范,尽最大可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树立“以奖为主”的激励督查原则,对干的好、落实有力的地方和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给予表扬激励;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建立督促检查机制,防止松劲懈怠和跑样,及时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六、对当前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有关方面的政策解惑

        (一) 关于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与以工代赈专项项目容易混滑的问题

        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以工代赈专项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实施以工代赈的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专项项目是指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的专门项目,主要是指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这类项目对组织群众务工、发放劳务报酬等工作都有严格的要求;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是指按照《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包括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文旅、林草等五个方面,聚焦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小型项目,最大程度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务工就业。实施以工代赈的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需要说明的是:这类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并不是要把重点工程项目完完全全地变成以工代赈项目,也没有对其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作硬性要求,主要目的是在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原有组织管理方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由政府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拿出部分能够用人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从而为当地提供更多工作岗位,吸纳带动更多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就业增收。

        (二)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应用尽用、能用尽用”以工代赈的政策把握问题

        所谓“应用尽用、能用尽用”,主要是根据《重点工程实施以工代赈实施方案》明确的八大建设领域,充分挖掘重点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附属临建建设、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的用工潜力,对照项目适用于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推动相关项目单位在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时精准实施以工代赈。总的看,“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政策主要是鼓励性、引导性的,并不是强制性的,要实事求是。

        (三)关于“能用人工尽量不用机械,能用当地群众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问题

        考虑部分重点工程项目“施工标准、机械化水平、专业化水平较高”的特点,国家通过出台指导目录的方式,框定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建设领域可以实施以工代赈的项目类别,并明确了相应可采取人工实施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总的看,已明确的领域和项目类别中的重点工程项目完全可以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挖掘出部分适合人工作业、劳动密集型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在不影响整个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等前提下,实施以工代赈,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务工。需要注意的是:“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的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是对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适合人工作业、劳动密集型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提出的要求,不是要求重点工程项目各环节全过程都只用人工,也不能因为用人工而影响重点工程整体的质量和进度,这需要各个行业部门统筹考虑和实事求是地把握。

        (四)关于不同类型项目的劳务报酬发放比例要求和方式问题

        关于以工代赈专项项目: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的项目,劳务报酬发放额度占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方向)支持的项目,劳务报酬发放额度占中央财政资金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并尽可能提高。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投入该项目各级财政资金10%的比例向当地群众发放劳务报酬。但根据师市具体情况,目前此项由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文旅、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来规定具体项目发放劳务报酬比例,发改委目前对此项不做强制要求。关于实施以工代赈重点工程项目:要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尽量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容量,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文件中未对重点工程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作出强制性规定,主要是要求项目单位尽可能多组织群众务工、多发放劳务报酬。

        (五)关于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工作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的关系问题

        从工作延续看:重点工程项目以工代赈工作是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的扩展;从项目范围看: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重点工程项目涵盖了农业农村领域,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相比,范围更广、覆盖范围更大。从发挥作用上来看: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体量大、投资高,虽然采用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可能不多但雇佣当地劳动力、发放劳务报酬的绝对数量往往较大,对提高以工代赈的整体赈济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虽然体量相对较小、投资相较偏少,但其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基本都可以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且此类项目数量众多,在促进群众在“家门口”就业方面仍然还有很大作用,需要一如既往地抓牢抓好。